您现在的位置:振兴东北网>正文
分享: 
吉林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大幅提升
时间: 2018-07-11 08:58:29      来源: 长春日报
分享本页至手机

  10日,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这也是吉林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此次是吉林省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吉林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结合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第二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温斯琪)

责任编辑: 郭聪
精美图片
东北全景
振兴要闻
版权所有:振兴东北网 京ICP备07000937号 | 京公网安备11011502002312
Copyright © 2004-2017 CHINANEAS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新华网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