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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终身追责
时间: 2018-09-27 09:18:57      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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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打假!

  辽宁: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终身追责

  撤销奖励荣誉追回奖金,终身禁在政府举办的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等工作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 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实施意见》提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科研人员在恪守道德准则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科研人员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学术期刊单位严禁贩卖及购买文章出版权

  《实施意见》提出,辽宁将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人才评价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指标

  在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辽宁将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将终身追责

  《实施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甚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唐心萌)

责任编辑: 赵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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