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上报缴存基数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据悉,缴存基数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