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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平稳
时间: 2020-03-06 11:29:58    来源: 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雅静)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费保障工作,出台了五项具体工作措施,作为当前支持复工复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要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对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医保基金结算工作进度,结合审计稽核等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医保陈欠基金加快清算进度,于3月20日前将审核确认应付以前年度的医保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要加大医保基金预付力度。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备付周转金的基础上,再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调拨经办机构1至3个月支出额度的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机构垫付基金压力,预付的医保基金待疫情结束后清算。

  要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医疗机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用设备购置以及综合改革等补助资金,原则上于3月底前一次性全部拨付到位。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拨付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医保基金拨付。

  要加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对于国家及省明确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患者救治等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垫付资金,加快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支付进度,使医疗机构放心救治患者。对确诊及疑似患者救治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补贴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承担防控救治职责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疫情防控期间减收增支中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部分,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补偿补助。

责任编辑: 任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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